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常见的十四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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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查询裁判文书网,我国法院共处理376,207件离婚案件,经梳理,笔者发现一审离婚案件占比高达97.29%,案件二审率仅1.7%,上诉和再审案件数量极少。

这说明:离婚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都不会进入法院二审阶段,一审法院的意见,就是案件的最终结论。

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常见的十四条理由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下图:2021年我国离婚诉讼案件数量图

我国一审法院不准许离婚的常见理由,梳理如下,并附判决来源,供参考:

1、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有和好可能

原、被告虽分居一段时间,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但只要双方珍惜感情,相互谅解,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真正破裂。人生命有限,而人为的烦恼无限,家庭的和谐靠双方共同包容。双方应冷静下来,慎重考虑为重。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1)辽0381民初8416号判决书

2、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对方为家庭付出的辛苦,多做自我批评,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应采用柔和的方式方法,避免矛盾激化,真正做到互相体谅,关心彼此,互相依靠,各自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婚姻来之不易,给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相信夫妻关系会有所转变,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支持。

来源:(2021)辽0381民初8182号判决书

3、双方结婚多年,生育有子女,说明感情基础牢固,无不可调和矛盾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在婚前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婚姻的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个孩子,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经营家庭,可见双方已真正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沟通方式欠妥,互不信任而发生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未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

只要双方为了家庭和睦、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珍惜夫妻感情,改善沟通方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

来源:(2021)琼9002民初3389号判决书

4、孩子现在年幼,需要父母关心照顾和家庭温暖,故不准许离婚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在面对问题时冷静对待,理智从事,相互包容、换位思考,且两名孩子均系未成年人,正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轻言放弃,从而对家庭、对孩子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及伤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2021)陕0522民初510号判决书

5、被告有特殊困难,双方应正视矛盾,共同克服困难,故不准离婚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在家带孩子打零工,被告外出务工养育子女,期间双方无大的家庭矛盾。

自X年X月以来,因被告身体受伤无法劳动而无收入,加之举债维持家庭日常开销,家庭开始出现矛盾,进而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离家,但这些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正视矛盾,克服困难,共同教育好子女,纠正各自缺点,夫妻感情会逐渐向好。故原告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依法驳回。

来源:(2021)陕0728民初1223号判决书

6、原告初次离婚,被告未应诉答辩,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原、被告自主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少沟通。现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来院请求离婚,被告未应诉答辩,不宜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并就引起双方隔阂的问题互相沟通,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1)辽0402民初2189号判决书

7、双方分居时间较短,虽然偶有矛盾,但尚未彻底破裂

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理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发生,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及时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孩子考虑,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

来源:(2021)甘2925民初1423号判决书

8、双方应真诚相待,改正各自缺点和不足,建立美好家庭

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均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真诚相待,改正各自缺点和不足,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1)甘2925民初1643号判决书

9、首判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1年,再次起诉离婚,仍没有提交证据

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乃生活常态,只要双方多与对方沟通,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履行好各自职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请,依然未能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分居的时间未满2年,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分居的时间也未满1年,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1)桂1031民初1651号判决书

10、分居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故不准许离婚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并共同外出务工。生育一子后,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外出务工,夫妻感情尚可。

但自X年以来,被告外出务工后五年不回家,且在家庭建设方面未能建设,导致原告心生怨恨,直至提出离婚。从俩人夫妻感情看,原告在家打工照顾儿子,被告外出务工,俩人非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务工型分居,故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原告本次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2021)陕0728民初1129号判决书

11、说对方家暴,但没有提交证据,故驳回离婚诉求

原告虽提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关于双方婚后生活的陈述,均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该主张;其次原告提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2021)甘3023民初440号判决书

12、说存在吸毒和分居情形,但未提供证据,故予以驳回

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事后均能和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互相关心,相互理解,互相信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称婚后被告有吸毒行为,双方于X年X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被告不予承认,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2021)桂0922民初3743号

13、说对方赌博屡教不改,但未提供证据,故予以驳回

原告称被告赌博屡教不改、不支付子女生活费,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所指出的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是能够和好下去的。

来源:(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77号判决书

14、婚姻和生活问题应分开,不应一概归于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方式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

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应单纯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以免伤害夫妻感情。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多为正处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的孩子着想,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的情况、现在生活的现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1)甘0725民初2044号判决书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靠证据说话。

如果您的婚姻家庭,正经历感情阵痛,先看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形,再找找有无相关证据,再考虑是否起诉离婚。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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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0:03:40

确实不错,挽回了不少濒临离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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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1:02:41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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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05:10:59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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