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损失吗?专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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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140余万元债务,3年免责考察期后,如果能通过法院审查,就可免去其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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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从法官手中接过个人破产民事裁定书的,正是我国内地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的债务人呼某。呼某原来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门店,5年前,受商场倒闭影响,门店不得不关闭,这让呼某背负上了480余万元的债务。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损失吗?专家详解→

当事人 呼某:我的房东出现了倒闭、破产。他倒闭破产就导致物业对我们断水断电,整个一层楼。因为我当时做得稍微有点大,租金也比较高,他一下断水断电以后我就一夜之间是不能再经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断崖式的巨亏,所以就导致负债过重。

呼某说,自己当初对创业的风险欠缺考虑,但出了问题,逃避不是办法。

当事人 呼某:我其实完全可以就上个班带个孩子,也很轻松的生活,但是一直就觉得自己有梦想,不甘,太自大了,就把那些风险的因素考虑得有点太少了,就自己去做了公司。结果当遇到这种突然灾难来临的时候,自己的应对上还是有一些问题,最后导致了今天这样的结果。但是想着既然出了还是要承担,因为无法走的,孩子在这里,家就在那里。我觉得走到哪里都是周围的朋友、亲戚,我们这个熟人社会里你能躲到哪里去?我不赞成这样的生活态度,所以我觉得遇到问题就解决它。

2018年,呼某卖掉她唯一的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当事人 呼某:每个月的月供还贷就是高达有四五万,那么那会儿但是还是一直在勉励维持。虽然后面为了减低每个月的月供还贷就把房子卖掉,然后就说能减轻一点。

然而,进入2020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呼某的收入一下断了档,好几个月几乎都陷入了毫无收入的境地。

当事人 呼某:突然一下断了有半年多,一点收入都没有,你再拿不出来那么大额再去还了,所以就导致这种逾期状态出现。这一年多来逾期一直是累加的,也就无力再还了。

呼某说,自己心里是想努力去还欠账的。

当事人 呼某:我首先觉得我是一个妈妈,给孩子要有一个表率作用,我不希望让孩子以后就是说我妈妈是一个老赖,让她在社会上也无立锥之地。所以我就一直在勉力还,一直在勉力还。

呼某说,自己有心无力,虽然想还,但实际情况却不允许。

当事人 呼某:已经算是人生中非常黑暗的时刻了,就感觉到迷茫。对孩子、对自己都是一种身心的摧残,压力非常大。

就在此时,媒体关于个人破产的报道进入了呼某的视线。

当事人 呼某:那我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也没有想着说它就能落在我身上,所以就试了一下,结果没想到还是挺顺利的。

今年6月,呼某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 曹启选:我们在这个案件里,一方面是要体现一个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障债务人以及她所扶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另外一个方面是要防止恶意破产,在这个案件里面,整个程序非常严格。这位债务人经过我们的清算,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债权人的监督,都认为她是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标准,债务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也履行了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义务,是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法院依法对她宣告破产。

裁定作出之日起,呼某进入免责考察期,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待考察期满,深圳中院将结合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的报告,考察其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呼某案破产管理人律师 胡隽:我们管理人会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对她免责考察期内的财产行为进行全效、全面监管。我们也结合财产收集的情况,按期向债权人(进行)会议通报,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

当事人 呼某:觉得我们可以重生,几年以后我们就自由了,我们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样了。政策、法律都不是无情的,是真的是有温度的,确实是要相信法律。

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整首案。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这次,则是个人破产清算首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如果发现债务人虽然现在有困境,但是未来还是有收入的,这个收入是可预期的,那么一般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会协商,可能会选择重整或者和解。但是她今后可能没有稳定收入,这种情况一般是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 曹启选: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经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法院对她宣告破产。在此之前的重整和解案件中,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议,获得了债务方面缓、减、免,法律上为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偿债,是不宣告他们破产的。所以本案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产生的第一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个人破产到底是怎么个破产法?会不会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会不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手段?针对个人破产的问题,来听听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多年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怎么说↓

徐阳光教授介绍,在破产法领域,现行的是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并不适用于个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有企业破产制度,也有个人破产制度。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因为经营性的行为负债的个人和因为消费负债的个人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在实践中有着很强烈的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需求,所以深圳它就成为了我们国家进行个人破产试点的城市。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那么,申请个人破产需要一个怎样的流程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首先要对他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受理的条件,法院就会下一个裁定,这个裁定叫作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裁定下达以后,债务人必须要如实地向法院申报其个人也包括其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进行的交易情况也要进行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可能债务人跟债权人提出来说我们进行和解或者进行重整。如果没有主体申请重整或者是和解,法院又认为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么法院就会下一个裁定,宣告他破产。

徐阳光教授介绍,此时,法院就会下一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宣告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免责考察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这个免责考察期是适用于所有的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免责考察期一般是三年,首先是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就应当每个月都要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申报个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管理人要负责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也要对债务人的收支情况、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并且要予以公开。

免责考察期3年期满后,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在这期间的表现,进行裁定是否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免责考察期届满了之后,债务人就可以提出一个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免除他未清偿的债务。法院经过审查,要根据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的报告,来判断债务人有没有严格遵守免责考察期内对他的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果他在免责考察期内遵守了相应的限制措施,又没有其他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情形的话,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他未清偿的债务。

徐阳光教授介绍,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2021年3月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宣告成立,负责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承担个人破产程序中的一些行政管理性的事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创新,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管理性的事务和司法裁判的事务进行了合理的区分,建立了政府和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共同协作的机制。

有人质疑,个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来说会不会不公平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我们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这些制度是连我们现在的执行程序中也没有的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这些行为得到纠正,对于一些偏袒性的清偿行为得到纠正。而在破产程序中,他可以让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的规则,除非有优先债权的地位,否则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按比例来获得清偿。实际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对全体债权人是一个更公平的清偿机制。

也有人提出,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剩余的债务可以不用还,这是不是就逃债了?而以前,没有个人破产程序的话,债权人就可以一直找债务人追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但是我们要看到,如果一个人陷入了困境,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那么这个人可能一辈子也走不出来,一辈子也没有办法赚钱来还这样一笔债务。所以有可能债权人虽然是拥有一笔债权,但是他已经丧失了社会活力,没有办法获得生机,没有办法东山再起,那么这笔债权可能一辈子也没有办法获得清偿。这样的一个安排,实际上是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真正的保护。

还有人提出,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手段?徐阳光教授介绍,条例设计之初,就对不给老赖提供生存空间进行了完整的制度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第一个,对于那一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是不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丧失了清偿能力,或者是资不抵债才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如果他没有丧失生产能力或者资产大于负债,那么一般来讲法院是不会启动个人破产的程序。如果债务人他是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损害他人信誉这样一些不正当的目的来申请破产的话,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徐阳光教授介绍,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获得免责,是因为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得的话,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随时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的破产免责裁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我们也防止债务人老是利用破产程序来免除债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第四项还特别规定,如果债务人依照这个条例,进入破产程序免除了未清偿的债务,接下来的8年之内,他不得再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这也是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形式来逃债的一个重要规则。

徐阳光教授介绍,个人破产程序的一些特别手段,对打击老赖更有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首先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把老赖在之前转移的、隐匿的财产,我们把它追回来,然后在债权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因为有些追回财产的手段是只有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才有的。

同时,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重整、和解、清算对债务人来说,也有着明显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另外在个人破产的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中,债务人能够保留地维持他的生活,或者维持他的工作所必需的这些财产的范围,相对要灵活一点。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话,可以给他多保留一部分财产,让他可以更好地生活和工作,以在未来可以创造更多的收入来还债。但是在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它可以保留的财产,我们也叫豁免财产,豁免财产的范围就要严格执行《个人破产条例》第36条界定的范围,保留的财产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也比较少,主要也是在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的保障之间做一个合理的平衡。

徐阳光教授认为,条例是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这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徐阳光:对于这个社会来讲,如果一个人陷入财务困境,法律不提供救济的途径,这个人轻则可能会沦为国家去救助的对象,重则有可能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所以个人负债虽然是个人的原因,但是它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影响。我们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处理好个人的债务,也可以增进社会的利益。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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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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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04:04:30

这个真的给我们很多帮助,特别是对爱情懵懂无知的年纪,可以让我们有一个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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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19:04:08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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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05:06:54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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