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时,杭州的李阿姨突然接到好几个朋友的电话,说有人在他们住所附近张贴了侮辱她的告示,还有朋友将告示拍了照发给了她。
原来,这张名为《寻人启事》的告示上写着:“今急需寻找李某某家人和朋友,希望你们转告李某某,要好好做人,不要做小三去破坏别人的家庭!当心遭报应!”
看到照片后,58岁的李阿姨非常生气,前往张贴地点查看,结果发现不仅住所附近有张贴这样的告示,就连附近的小区、农贸市场、公交沿线均能看到同样内容的《寻人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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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阿姨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寻人启事》是62岁的赵阿姨张贴。
原来,赵阿姨的老伴儿与李阿姨关系不错,微信中经常彼此问候。赵阿姨看到了老伴儿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后,便认为李阿姨与其老伴儿关系不一般。但因微信中仅有李阿姨的姓名,具体身份信息她并不知晓,于是赵阿姨在附近街道都张贴了这样的寻人启事。
李阿姨认为,这样的行为给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赵阿姨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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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方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赵阿姨当场向李阿姨书写道歉信,并赔偿李阿姨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共计9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并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同时,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赵阿姨在多处公共场所张贴寻人启事,使用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性言论,对李阿姨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他人对李阿姨的品德、声望等产生负面评价,赵阿姨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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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的感情往往都是当局者迷,找人开导一下就豁然开朗了
可以帮助复合吗?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