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恋爱禁令”到底合不合法,被辞退可以获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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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制作出许多“五花八门”的规定,比如说女员工入职后签订保证书在入职几年内不结婚生子,员工之间不允许谈恋爱……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在公司谈恋爱被解雇的民事纠纷。

2013年1月,王某应聘进入淮安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随后,王某进入公司以后与公司张某因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2016年3月7日,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没有遵守公司章程,构成违约。这一说法是否有理?

首先,我们要肯定的一点,公司有权制定利于本公司发展的规章制度,但是我们更应该明确公司制度的制定范围是在法律范畴以内,如果公司制度的规章制度逾越法律的界限,那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劳动合同中的“恋爱禁令”到底合不合法,被辞退可以获补偿金吗?

我们查看法条《宪法》、《婚姻法》并没有直接法条规定,恋爱自由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两部法律制定相关背后的法条精神我们可以明确——是否恋爱,以及与谁恋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权”通俗来讲就是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根据《婚姻法》第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备注:《民法总则》的出台并不意外这《民法通则》失效,某种程度上二者互为补充。)根据这两个法条,我国公民享受婚姻自主权,那么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笔者认为除了结婚与离婚,恋不恋爱也是公民选择婚姻自由不分离的部分,对于与谁恋爱,何时恋爱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过分强制干涉不符合立法精神。

在本案中,王某从进入公司到被发现与公司员工张某恋爱时间有三年之久,并且两个人在入职前都知道谈恋爱按照公司规定是要被开除,而两人依旧选择把对方作为自己的情侣,从客观行为可知双方对待感情的态度是认真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一句再朴实不过的俗话,恋爱是婚姻的重要阶段,甚至说必经阶段,双方只有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相互了解,慢慢才可以走向婚姻的殿堂。公司明知公司人员很有可能产生感情,而采用强硬手段刻意压制人的自由,间接剥夺员工选择婚姻对象,阻碍员工结婚的可能性,是强制性法律所不允许的。

最终,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不能违背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某婚姻自由的权利,违背宪法精神。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无效。机械公司应支付王某5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美好的恋爱是幸福婚姻的基础,如果一个人连选择喜欢谁,什么时候喜欢都要别人操控,那么通向幸福的路被堵塞。用这种方式就能最大限度的使得公司获益,员工产值吗?一个真正有发展、有水平的公司应该是更加人性化,在工作层面上给予员工宽阔的发展空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老板与员工除了赤裸裸的利益纽带,还是两个独立的灵魂,有彼此的生活,虽说工作不能与生活完全剥离开,但至少自由喘息与选择的机会是属于每个人,换位思考其实也就是为自己思考。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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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7:01:52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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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20:12:48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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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09:10:50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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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05:08:3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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